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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销售贪小利,失房丢钱吃大亏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在售楼处认识了房产销售员陈某。陈某称,通过他买房,可以拿到低于市场几十万的优惠价。陈某亮出了自己在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证件,还详细说明了内部价的由来。李某对陈某深信不疑。
为抢占名额,李某将定金和房款180万元付给陈某并授权陈某代办买房手续,随后李某收到了陈某提供的购房发票和房产证。
2020年,在陈某协助下,李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整个买房过程看似一切顺利。
2022年4月,李某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案外人程某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还表示他才是房子的所有人。
经法院查明,程某在2015年就以3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2021年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后程某偶然得知,陈某在未获得其许可下,将涉案房屋二次销售。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占用,程某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置之不理,引发本案诉讼。
经向开发商及不动产中心等行政部门核实,程某提供的票据证书都是真实的,而李某手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与行政机关记载的不一致,依照法律规定程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其占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李某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程某。
李某认为陈某是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卖房是职务行为,遂将房地产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付相关损失。房地产销售公司认为陈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处理中,李某的损失尚未追回。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案中,李某的经历令人惋惜,但程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买房是人生大事。买房涉及看房、选房、签合同、办理贷款等诸多事宜,具有一定专业性,所以一般情况下购房人会通过中介公司买房。
即使如此,购房人仍需时刻保持谨慎之心,对以非正规途径宣传的优惠活动要仔细甄别并认真核实,对打款到个人账户的要求更要慎之又慎,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对买房过程中需本人办理的重要手续,要了解相应流程并亲自到场办理,避免代办。如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等,应自行前往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确保票据真实,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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