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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8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5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94日接房。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依据交易习惯,洋房内部需要购房者自行搭建,蒋某理应知情,房屋经蒋某自行改造后可以获得三室两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首付款、契税款、大修基金等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户型及房间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无法继续履行,致使蒋某无法实现其购房目的,应属根本违约,蒋某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为达到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判决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910日解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蒋某购房款、契税款、预告登记费及转移登记费并支付蒋某资金占用损失。

认定房屋户型和房间数量属于影响购房者缔约的重要因素。房屋并非普通商品,依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房屋户型布局及房间数量属于购房人缔约时重点考虑的要件,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户型结构,并要求购房人自行改造,显然与购房人的交易目的相悖,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购房人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通过本案,能够警示开发商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也可提醒购房者应在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后谨慎决定缔约事宜。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