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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大定单》,购买房产一套。双方约定总房款705426元,并约定了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单价等。李某某通过工程款债权抵顶部分房款,并支付了剩余款项。然而,龙祥公司一直未与李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开具购房发票,也未办理备案登记和不动产权证等手续。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办理相关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签订的《大定单》虽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李某某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龙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龙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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