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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无权处分房屋签署合同法院判决无效及增值损失赔偿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与陈某涛、h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售价每平方米3万元,原告应向出卖方支付定金100万元,出卖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已将房屋定金100万元交付给陈某涛。但二被告没有将房屋或产权证给原告,房屋建设也毫无进展。二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周某森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公章并非h公司所盖,而陈某涛并无受h公司委托处分某公寓的授权,陈某涛在出售涉案房屋时系无权处分,故周某森与陈某涛于2013年1月17日签署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无效。周某森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周某森要求陈某涛返还定金及购房款100万元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基于无效合同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森主张其另给付陈某涛6.8万元,因缺乏证据,周某森要求陈某涛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涛将没有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周某森,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另周某森没有尽到谨慎核实的购买人义务,签订了内容多为空白且没有具体房号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将购房款支付给了个人而非售房单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处陈某涛支付周某森房屋增值损失60万元。周某森要求h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无合同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