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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属名义买房对方反悔不过户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二人系亲姐妹关系。1994年二人均系北京S公司职工,均在职,S公司因为职工福利集资建房,因被告赵某芳婚后不在昌平居住,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无意购买单位建房,原告也有购房资格,但不如被告工龄长,所以二人协议约定由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房,便于挑选楼层。

后原告与父亲一同去单位交款,款项全部是原告自行出资,由二人父亲填写被告名字,且当时被告的人名章也一直在父亲处,购房后原告搬入涉案住房居住至今,自行缴纳水电供暖等各项费用,被告自始至终未出一分钱,也未出面办理手续,全部购房手续及房产证等均由原告办理并保存。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故起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赵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过户至赵某霞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谁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首先,赵某芳陈述涉案房屋原系1994年S公司租赁给其使用并于1995年购买,但其不能提交交纳租赁费以及购房款的任何证据;第二,赵某芳陈述其委托赵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赵先生当庭否认了赵某芳委托其购买涉案房屋;第三,赵某芳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从涉案房屋被购买至今已二十余年,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以及产权证原件均不在赵某芳本人手中,而且赵某芳从未居住涉案房屋,自身亦不控制涉案房屋,这不符合常理。

综上,赵某芳的抗辩意见均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相反,赵某霞持有涉案房屋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且自1995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证人赵先生的陈述能够佐证涉案房屋系赵某霞借用赵某芳的名义购买,证人张某的陈述能够佐证涉案房屋的房款由赵某霞实际交纳。因此,法院认定,赵某霞与赵某芳之间系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虽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芳名下,但赵某霞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益主体,现赵某霞要求赵某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进行过约定,故赵某芳主张自涉案房屋被颁发产权证的时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且赵某霞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依据,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