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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助子女买房,女婿不愿还款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贤与赵某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涵与吴某杰系二原告的女儿和女婿。二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二被告欲购买一套房屋用于自住,但因结婚时间较短,积蓄极为有限,故向二原告借款。当时二原告虽有积蓄,但仍然不足以负担北京居高不下的房款,二原告考虑到二被告的现实困难,出于亲情考虑,二原告遂出售自己名下唯一住房以及二原告从原告陈某贤母亲处继承所得的房产份额,并将所得售房款直接支付至被告陈某涵名下,以借给二被告购房。

二被告因购房(所购房产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先后共向二原告处借款385万元,该款项系二原告晚年生活、医疗、居住等基本保障,也系二原告一辈子心血。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原告陈某贤、赵某霞主张被告陈某涵、吴某杰向其借款,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二原告的主张与其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吴某杰主张涉案资金属于赠与性质,但二原告并不认可,且吴某杰亦未对其该项抗辩意见出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原被告双方虽然存在亲情关系,但涉案资金巨大,不符合一般赠与之特征。据此,吴某杰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被告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涉案资金用于二被告购买房产,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于诉争借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原告随时可以要求二被告还款,但应当给与二被告合理的期限。法院认定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催告期限开始之日,本案最后一次开庭之日的2022年2月18日为催告期限届满之日。现催告期限已经届满,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的主张,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