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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伪造与卖方代理合同出售房屋,后卖方起诉无效法院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周某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虚假委托手续,公证内容为原告委托周某鹏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出售、产权过户、代收房款等手续。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2020年12月,原告发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已被周某鹏售与高某杰,故向北京市某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

2021年5月25日,北京市某公证处撤销虚假公证书。周某鹏在未得到原告授权、事后也未有原告追认的情况下,与高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赵某旭作为周某鹏的代理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高某杰以明显低价购房,不符合交易习惯。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主张其在服刑期间,周某鹏利用虚假公证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住房出售给高某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虽然北京市某公证处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公证书,但原告未举证证明高某杰在购买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不构成善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根据高某杰的举证,并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高某杰在2007年6月以42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属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2007年7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登记在高某杰名下,因此即便周某鹏对案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高某杰对该房享有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三被告就案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未举证三被告之间构成恶意串通,且原告亦未对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举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