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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风波:定金与违约责任的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有意购买吴女士的一套房屋,双方初步协商后,赵先生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一个月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在约定时间内,吴女士因房价上涨反悔,拒绝与赵先生签订正式合同,并表示愿意退还定金。赵先生不同意,要求吴女士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他为购房所做准备产生的相关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例中,吴女士收受定金后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构成违约。赵先生有权要求吴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即 20 万元。 对于赵先生主张的为购房所做准备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评估费、中介费等,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产生与本次房屋买卖直接相关,且是由于吴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赵先生也有权要求吴女士进行赔偿。 例如,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并根据证据情况判定违约方是否需要赔偿守约方的其他合理损失。 总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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