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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纷争:遗嘱效力的考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老王生前育有两子一女,分别是王大、王二和王三。老王去世后,子女们在处理遗产时发现老王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表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王大。然而,王二和王三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老王在立遗嘱时可能受到了王大的胁迫,或者老王当时神志不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来平分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对于遗嘱的效力,需要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审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 如果王二和王三主张遗嘱无效,他们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老王受到胁迫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提供证人证言、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 如果他们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房产应按照遗嘱由王大继承。 在类似的案例中,如果遗嘱存在瑕疵或者被认定无效,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即王大、王二和王三平均分配房产。 总之,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是关键,各方应通过合法的证据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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