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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违约未交房,王某维权诉求履约或赔偿

 

基本案情】

202111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仙女山上某度假房以二十八万余元的价格售卖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全款支付了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王某交齐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后,某地产公司应当于20211124日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若逾期交房,逾期90天内由某地产公司赔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90天,王某有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王某有权请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请求赔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截至20211215日,某地产公司未向王某交付该房屋,王某于当日向某地产公司寄送退房申请书,请求退还该房屋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明确表示放弃房屋购买,某地产公司未予回应。2022222日,王某委托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向某地产公司寄送通知函,函件中又要求某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某地产公司拒收了该函件。202231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并赔偿违约金。庭审过程中,某地产公司认可了王某的退房申请,王某坚持要履行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从解约条款看,因王某申请退房时,某地产公司交房逾期尚未达90日,此时王某不具有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无法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从协议解除来看,地产公司收到退房申请后,并未回复王某,以达成合同解除的合意,也并未以退还房款的事实行为作出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法定解除来看,该房屋所有权无争议,房屋上无其他权利负担,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且双方当事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合同具有法定解除情形。综上,该合同有效且未被解除,遂判决某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并赔偿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某地产公司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上诉费,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