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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避暑房违约,法院出手护公平,规范消费市场

 

基本案情】

2022827日,C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管某购买置业公司位于C市丰都县南天湖景区内避暑房一套,同时约定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管某先后按照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3万元及购房款2万元。2022831日,置业公司以双方未就案涉房屋侧花园的使用达成一致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将5万元退回给管某。管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另查明,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唐某,其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案涉房屋委托置业公司对外销售。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合同签订后,管某按约交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但置业公司在未征得管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收取的购房定金和购房款退回,其行为应视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管某亦不同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应视为已经解除。其次,因置业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管某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成立,因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定金为3万元,故定金双倍返还的范围为3万元。最后,因置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案涉合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故其应与唐某承担向管某连带返还定金的责任。综上,判决唐某返还管某定金3万元,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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