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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按揭违约之诉:房产公司与张某秦某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C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秦某签订《C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秦某以547821元的价格购买案涉商品房,张某、秦某于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按揭款38万元;如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张某、秦某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此后,张某、秦某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通过按揭银行贷款审批。张某、秦某以案涉《C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按揭贷款的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其无违约行为且房价降幅较大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C市某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C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虽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但C市某房地产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其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C市某房地产公司责任、排除或者不合理限制张某、秦某主要权利及加重张某、秦某责任的情形,合法有效。张某、秦某因自身原因未能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审批,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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