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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购房未得房因违约,起诉刘某要回房款

 

基本案情】

刘某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2019927日,刘某委托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刘某委托某公司销售案涉房屋,某公司负责指导刘某和客户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1224日,刘某和某公司又签订《房产销售协议》,约定房屋销售认购金和首付金由某公司收取,销售合同甲方为刘某,购买方支付的所有房款直接付至刘某指定收款账户,某公司代开定金收据和收取定金。刘某另向某公司出具委托书。此后,谢某和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出卖人为刘某,某公司为代理人,合同上加盖某公司公章,刘某未签字或盖章。谢某此后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因谢某未取得案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已付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属于刘某名下房屋,从刘某与某公司于20199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0191224日签订的《房产销售协议》,及刘某于20191224日向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以看出,刘某委托某公司出售案涉房屋,谢某也有理由相信某公司有权代表刘某出售房屋并收取房款,刘某为谢某合同相对方,某公司收取房款的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刘某承担,并对谢某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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