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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买受人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某日,李某夫妇在朋友及房屋中介的陪同下,一起去案涉房屋内看房。因房屋出租,看房时,房东王某不在场,授权中介全程带看。看完后,李某夫妇感觉满意,当晚即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

据李某陈述,因看房时一位租客不在,一间卧室房门上锁,李某夫妇没有联系租客或房东开门,只看了其他房间。经询问中介,中介表示房屋很好、没有问题,夫妻俩即决定购房。付款后,李某觉得心里不踏实,一个月后,再次来到房里,这才发现之前没看的卧室内有一面墙有渗水的痕迹。李某夫妇顿时觉得 被骗了,认为房东欺诈,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协商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中介方及房东在其看房期间、购房洽谈期间、签订合同前后,隐瞒了房屋漏水的事实,存在严重的欺诈情形,故要求撤销合同,退还钱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购房前,实地查看了房屋,对房屋满意,遂双方签约。签约前,被告曾口头告知过原告小区在进行整体翻新及外墙修复,屋内有渗漏水的痕迹。起诉前,外墙及室内均已经修复完毕,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中介公司述称,房屋此前确实存在外墙漏水问题,但签订合同时,该问题已修复。原告看房时,只是内墙还有此前渗水的痕迹;此后,房东将内墙重新粉刷,渗漏水问题完全修复,第三人提供了正确全面的居间服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能否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对于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欺诈的问题,构成第三人欺诈需要交易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中介人员明确知晓房屋渗漏水而故意隐瞒,且房东授意或默许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做出虚假陈述,故原告以中介的言行构成第三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依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是否存在被告欺诈原告的问题,本案中确无证据证明被告主动向原告披露过房屋存在渗漏水及墙面脱落的情形。但原告购房前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慎查看房屋的状况,对房屋有全面的认知后再做决定。而据原告陈述,其疏于查看,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房屋状况有过虚假陈述,或在原告询问时故意隐瞒真相,渗漏水问题也已修复,且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欺诈进而要求撤销合同,依据不足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