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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基本案情

2017628日,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B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531日前交付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房屋。2018530日,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取得《B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同日,某房地产公司通知吴某某接房,吴某某以水、电、气等配套设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为由拒绝接房。2018718日,案涉房屋完成“三通”。201889日,吴某某办理接房手续。其后,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虽然某房地产公司在2018530日通知吴某某房时已取得《B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案涉房屋尚未通水、通电、通气,不符合《B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亦不能满足吴某某居住使用的基本需求,吴某某有权拒绝接房。案涉房屋“三通”竣工验收合格后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未达交付条件,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住宅用房区别于非住宅用房的显著特征在于满足购房人的居住需求,水、电、气三项配套基础设施是住宅用房的必备条件,关乎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B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水、电、气“三通”等条件,交付满足水、电、气“三通”条件的住宅用房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未按期交付水、电、气“三通”房屋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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