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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子。陈某是王某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王某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2017年,留学回国的陈某参加工作。想到儿子陈某已到适婚年龄,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王某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王某名下的房子成功卖出,卖得370万元。之后,王某分多笔将卖房的370万元打给陈某,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陈某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陈某单独所有。

  2019年6月,陈某结婚,王某与陈某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陈某的妻子就与王某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2年多的时间里,陈某也曾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王某从房子里搬出去。

  2022年,为了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陈某向外祖母发微信,微信中提出三个解决方案,其中第三个方案明确写明:“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陈某还在微信里说:“如果三种方式我妈都不能同意,一个月后我将上法院起诉我妈,要是真的闹上法庭,我们母子情分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我不会让上一代人的矛盾再延续下去,最后我也妻离子散。”

得知儿子陈某的微信内容,王某彻底心寒了。她担心如果陈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自己,会落得个无家可归,便向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依据转账凭证及陈某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陈某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陈某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陈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应当认为,陈某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陈某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王某,故陈某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若仍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本案中,王某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陈某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总而言之,应当认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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