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名下房屋曾协议属于部分子女后赠与其他子女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概述:
孙某文与孙某杰系父子关系,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杰名下,原由孙某文出资购买。孙某文与孙某杰、赵某芬及孙某兰签署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孙某文所有。后孙某杰与孙某兰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孙某文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孙某杰与孙某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孙某杰与孙某兰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100元,且未约定房屋交付等核心条款,显然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该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此外,涉案房屋虽由孙某文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孙某杰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孙某杰对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然而,这并不影响孙某文基于协议向孙某杰主张权利,但需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另行主张恢复登记或赔偿损失。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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