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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售房,合同效力如何?法院这样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夫妇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决定出售以改善居住环境。陈先生独自与买家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十万元定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表示对出售房产一事毫不知情,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周女士遂将陈先生及刘女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陈先生虽未经妻子刘女士同意便与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本身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处分行为虽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应认定合同有效。至于房屋过户问题,需考虑刘女士的追认态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刘女士最终不予追认,周女士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双倍返还定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赵先生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与张女士同等的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未经赵先生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违反了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于张女士未取得赵先生的授权,其代签行为不构成有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因未取得赵先生的同意而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