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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私自出售引纠纷,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女士拥有一套与丈夫赵先生共同所有的房产,因工作变动需出售。她与买家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代赵先生签字,未取得赵先生的明确授权。张女士收取了孙先生支付的八万元定金。后赵先生得知此事,表示对合同不知情且不同意出售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孙先生遂将张女士及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女士与孙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尽管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但由于张女士在未经共有权人赵先生授权的情况下代签,且事后未获追认,其处分行为存在瑕疵。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类情形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孙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其合同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张女士及赵先生因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与赵先生共同双倍返还孙先生定金共计十六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赵先生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与张女士同等的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未经赵先生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违反了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于张女士未取得赵先生的授权,其代签行为不构成有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因未取得赵先生的同意而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