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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主不配合办理过户,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闻某是某国企的职工,在2003年将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房屋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孙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由于当时这套房屋尚不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闻某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将原始购房发票交给了孙某,并承诺待办证条件具备后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孙某顺利入住房屋,一住就是二十年。二十年间,房价飞涨,孙某当时以7万元价格买下的房子如今市值以近百万。2023年,孙某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于是立即前往房管部门咨询,被告知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原房主闻某名下。于是,孙某找到闻某要求其按照当年的约定配合过户,但却遭到了闻某的拒绝,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孙某与被告闻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孙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二十年,其要求被告闻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闻某以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孙某先行支付差价补偿的辩解,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由于本案年代久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