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了20年,反悔?不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张某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作价1000元将其在村里的老房子卖给同村的董某,董某及家人一直在该房中居住使用。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飙升,张某认为当初房价过低,决定毁约,不再配合董某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董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张某与董某作为同村居民,经人介绍及见证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某交付了房屋、董某支付了购房款并一直在房屋中居住。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张某与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买卖协议,协议效力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房屋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但一旦约定好价格签订了合同则不能再反悔。作为守法公民不应见利忘义,丧失诚信。房子已出卖,理应诚信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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