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抵押房产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李某通过黄某吉的儿子黄某成购买黄某吉位于即墨古城的回迁房一处,随后李某一家四口装修入住。2019年11月黄某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黄某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驳回黄某吉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黄某吉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5月份黄某吉与黄某辉(黄某吉的孙女、黄某成的女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黄某辉名下,5月底黄某辉以该房屋在某银行黄岛分行办理贷款抵押,贷款80万元。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吉与黄某辉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房屋恢复登记到黄某吉名下,黄某吉、黄某辉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涤除某银行黄岛分行的抵押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李某与黄某成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1月。黄某吉在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与黄某成之间购房合同无效的时间为2019年11月,可见黄某吉在2019年11月之前已经知晓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李某。黄某辉在李某与黄某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其亦清楚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黄某吉、黄某成、黄某辉祖孙三人在知晓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将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过户给黄某辉,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黄某辉不顾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将房屋抵押,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严重损害购房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黄某吉与黄某辉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黄某辉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回黄某吉名下。
第三人某银行黄岛分行虽称不知情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但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出于防范贷款风险的考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惯例对黄某辉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第三人虽提交实地查看照片,但其提交的照片显示的房屋与法院实地查看的房屋户型、装修等完全不同。第三人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存在重大过错,其权益不能优先于依照约定付清大部分购房款且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李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法院判令撤销银行在涉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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