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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双方签订《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某预定车位总价6.5万元,签协议时付1.5万元,6月3日前清余款;车位2023年底交付。在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约定:5.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协议书。否则,一方任意解除本协议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使用权转让费总额15%的违约金。签约后,陈某支付1.5万元后未再付剩余5万元,并于10月7日告知原告不再购买车位,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表示不同意,诉请继续履行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从合同文义上来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是需经对方同意,并非任意解除权,承担违约金是无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非只要愿意支付违约金即可随意解除合同;

从法律规定上看,陈某属于违约方,一般而言,合同解除权属于守约方的民事权利,违约方只有在陷入合同僵局、继续履行成本较大、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等特定情况下才可行使解除权。

从诚信原则出发,法律应鼓励交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故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房地产公司要求继续履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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