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房屋的不利因素,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开发商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载明“该商品房不存在大、中型遮挡物及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孙某收房后发现商品房阳台被毗邻会所屋顶遮挡,影响采光和景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析】
商品房阳台被遮挡影响采光等,而某房产公司在销售时仅向孙某告知商品房与活动中心相邻,未告知活动中心的楼高、与商品房的间距以及对商品房的遮挡程度等关键信息,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房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房屋信息,包括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和价值的各种因素。在本案例中,阳台被毗邻会所屋顶遮挡,这一情况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采光和景观,进而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居住舒适度。而房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明确地告知孙某有关遮挡的具体情况,导致孙某在购房时无法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从而做出了可能不符合其真实意愿和预期的购房决策。因此,房产公司应当为其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孙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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