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告知商品房性质,适用于定金罚则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杜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商品房,约定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内容,但未约定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商业办公性质。当日杜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后因商品房系商业办公性质,杜某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双倍定金2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某房产公司未举证证明杜某在签订《认购书》时明知商品房为商业办公性质,应认定某房产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购房人杜某亦未尽审慎义务。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均存在过错,故房产公司应返还杜某定金10万元。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商品房性质,建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的同时签订《非住宅物业购房告知书》,以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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