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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李某向张某出售案涉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4月,张某以要进入房屋以便装修设计为由取得案涉房屋钥匙。同年5月,案涉房屋办理完毕网签。此后,张某将案涉房屋存在积水的现场视频通过微信发送予李某,并要求李某处理完毕积水问题再进行后续交易。

刘颖新律师评析】

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取得房屋钥匙并可进行实地查看,其未在此时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再以积水等明显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对于现场可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果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已前往现场实地查看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接受房屋的现状,此后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明显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进行房屋现场查看,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与出卖人协商解决方案。若买受人在查看后未提出异议,后续再主张明显的质量问题,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同时,出卖人也应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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