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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延未决,王女士追讨24万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为购房者王女士,被告为售房者赵先生。2019年9月,双方签订了《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以48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XX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王女士。合同中明确,赵先生需在房屋交付后60日内将其及家人的户口全部迁出,并约定了5%的房屋总价作为未迁户口的违约金。然而,直至合同约定的期限过去数月,赵先生仍未完成户口迁出手续,影响了王女士的户口迁入计划。王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并尽快完成户口迁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附随义务,其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赵先生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户口迁出,显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依据合同条款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既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有效制约。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关注房屋的价格、质量等核心要素,还应重视户口迁移等细节条款的约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