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卖方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方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孟某与林某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孟某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林某位于某安置区内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付款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于2016年12月25日支付首付款12万元,余款11万元于办理过户时一次性支付。孟某于交付10万元定金当日取得房屋钥匙,随即装修入住,该片区房屋于2019年年初即可办理房权证、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但林某一直称病拖延,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孟某无奈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此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中途无故毁约,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不配合中介办理手续或不提供所需材料,否则其属于违约。
涉案房屋2019年年初已经符合过户条件,孟某多次要求林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林某一直拖延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的行为够成违约。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孟某继续支付剩余房款,林某应协助孟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逾期不协助办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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