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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该何去何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0日,盖某雨、丁某艳与城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城乡公司将位于清澈花园小区2号楼8单元501室房产(建筑面积84.4m2)以347,19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盖某雨、丁某艳,盖某雨、丁某艳支付了首付款157,192.00元,该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编号:清澈县房清预字第预告20140888),登记在盖某雨、丁某艳名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盖某雨、丁某艳于2014年占有并使用房屋。现该房产房屋贷款已结清。然被告拒不配合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被告城乡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者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诉求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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