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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用纠纷:市场秩序的试金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原告(丙方、中介方)与被告高某某(甲方、出让方)、案外人武某某(乙方、承受方)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吉福市滨河路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430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丙方支付房款总额的1%的售房中介费;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的20%。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已完成居间义务,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中介费43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属于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86000元(430000元×20%),现原告主张5000元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在原告未能对其损失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应认定其遭受的损失主要是被告未支付报酬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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