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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抵押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概述
王某某与潘某某、龚某及某银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权纠纷案,涉及某房屋的多重交易及抵押问题。法院判决确认潘某某与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和抵押权设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潘某某与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的真实产权状况进行审慎审查。本案中,某银行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取得抵押权。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

· 相关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