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商品房认购定金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概述
原告丁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返还案,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后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因双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一倍定金。

法律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定金的返还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严格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未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约,而是双方均有责任。因此,法院根据“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判决返还一倍定金,体现了公平原则。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