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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之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某某公司业务员将某房屋出售信息推荐给周某某。次日,周某某及其家人共四位成年人随某某公司业务员到蒋某欲出售的房屋内实地看房。随后,蒋某、叶某某作为甲方,周某某作为乙方,某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周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及按揭代理服务费,向蒋某支付定金2万元及购房款28万元。同年5月28日,房屋登记到周某某名下。后,周某某以过户后才发现购买的房屋实际为顶楼,违背其不购买顶楼的意愿,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蒋某、叶某某返还定金及购房款;某某公司退还中介费及按揭代理服务费;蒋某、叶某某、某某公司赔偿其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析


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房屋属于重大交易行为,买受人购房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周某某在三位成年家属陪同下实际查看房屋状况后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其应当知晓所购房屋的相关情况。周某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不购买顶楼,给合当事人行为能力、审慎注意义务等综合分析,周某某主张其在本次交易中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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