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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之居间费用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谭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谭某某认购某门市,房屋价格为27万元,谭某某支付定金2万元。同年5月14日,张某某、谭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8.9万元。同日,张某某、谭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案外人某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约定,张某某、谭某某委托某营销顾问有限就购买商铺提供居间服务,该房屋购房款27万元,张某某、谭某某向某营销顾问有限支付居间费用8.1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某、谭某某共支付27万元。后,张某某、谭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C市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谭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约定案涉门市价格为27万元。双方之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案涉门市价格为18.9万元,同日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27万元,居间费用8.1万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居间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目的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为了避税,张某某、谭某某支付的“居间费用”应属购房款,遂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27万元购房款为基数向张某某、谭某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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