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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沈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沈某以566981.5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1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定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商品房交付沈某。合同签订后,沈某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2018年8月26日,双方办理交接房手续,但交付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某房地产公司向沈某支付2018年6月31日至2018年8月27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834元。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沈某诉请某房地产公司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该房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某房地产公司与沈某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其向沈某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有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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