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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在2016年,原告丁某某、陈某(乙方)与被告蔡某、张某(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一处房产转让给乙方,总价款为50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变更(去名),导致房产证编号与产权人信息与网签合同不符,银行无法审批通过贷款,且恰逢出台新的限购限贷政策,乙方贷款额度大幅下降,交易无法进行。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部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房产证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显然违反了合同义务。其次,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产,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甲方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合同解除的事实,并判决甲方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此外,由于新政导致乙方贷款额度下降,增加了购房成本,这部分损失也应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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