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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刘某就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4万元,刘某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在指定日期支付第一笔购房款23万元,并在办妥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双方共同前往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拟贷款金额为98万元。合同还约定,若刘某逾期履行支付义务超过十五日,则构成根本违约,黄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支付相当于不动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但未按期支付第一笔购房款23万元。经黄某某多次催讨,刘某仍未支付。黄某某随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刘某则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刘颖新律师分析:

  1. 合同的效力:
    黄某某与刘某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违约责任的认定:
    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未按期支付购房款,且逾期超过十五日,已构成根本违约。黄某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刘某请求调整违约金,但应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若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4. 合同解除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黄某某已解除合同,刘某应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同时黄某某应退还刘某已支付的定金(在违约金中抵扣)。

  5. 其他费用的承担:
    黄某某请求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但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刘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黄某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刘某因违约需承担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法律后果。同时,违约金的调整需依据实际损失情况而定,诉讼费用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