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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出售可能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赵女士是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由于张先生急需资金用于生意周转,未经赵女士同意,便私自与买家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赵女士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出售房产,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处分。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与张先生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应当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诸法律。

【刘颖新律师分析

 

 

 

 

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日常家事代理外,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案中,张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合同效力问题:虽然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且未得到全体共有人的追认,因此该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本案中,赵女士明确表示反对出售房产,且张先生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因此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责任承担:对于因张先生擅自出售房产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张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未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主要责任仍应由无权处分的张先生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的条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