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虚假宣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为了孩子能就读某知名小学,决定购买一套位于该小学学区内的房产。在购房过程中,房产中介和卖家均向王先生承诺该房产确实属于该知名小学的学区房,并提供了相关“内部消息”作为佐证。基于这些承诺,王先生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
然而,在王先生准备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产并不在该知名小学的学区范围内,原因是学区划分政策近期有所调整,而这一变化并未被房产中介和卖家及时告知。王先生因此感到被欺骗,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但卖家拒绝配合,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分析】
虚假宣传与欺诈行为:房产中介和卖家在销售过程中,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房决定,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学区划分的政策变化:学区划分政策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其变化可能具有不可预测性。但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和卖家,在提供学区房信息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关注并告知购房者相关政策变化。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赔偿:在确认存在欺诈行为或卖家违约的情况下,王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还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利息损失以及因无法入学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基于一般法律原则和常识,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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