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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违约金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概述:

2023年,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房产,并约定了定金、首付款及过户时间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但后因个人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向赵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赵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为《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本案中,王某因个人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已构成违约,且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约定的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即160万元,若赵某能证明该违约金未超过其实际损失,则法院应予支持。若王某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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