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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简述: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双方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愿,但合同内容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后银行发现该合同系虚假,要求双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角度分析:
本案涉及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而订立的虚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