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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权利优先性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简述:
毛某将自己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先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随后,毛某因债务问题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并将权属登记办理到王某名下。王某以产权人身份要求赵某搬离房屋,而赵某则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一房二卖的问题,关键在于确定两份合同的效力及买受人的权利优先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取得权属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然而,在本案中,王某明知房屋已出售给赵某并有人入住,仍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