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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与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将其与妻子林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某。然而,在签订合同时,仅有钱某一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取得妻子林某的同意。李某在支付定金后要求钱某与林某共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某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钱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然而,由于钱某未能取得共有权人林某的同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钱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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