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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某公司与二原告签订《承购合同书》,约定:二原告承购公司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二原告在使用年限内,每年享受一周的度假权益,二原告于2005年前每权益使用年度应向京瑞公司缴纳年费1500元(首年年费免缴),2009年起每遇权益使用年二原告需缴纳的年费1500元为基数,按国家当年公布的遇通货膨胀率作适当调整;二原告未按约定给付年费,则视为二原告自行放弃该年的度假权益;二原告在支付承购费后即成为公司的权益人,按相应规则将住宿权,将个人的度假权益馈赠、出租、买卖的权利,将个人的度假权益继承给其指定或合法继承人等权利;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内容,将赔偿二原告全部损失;二原告加入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拥有者,即可申请成为会员,可享受交换到系统中所属的酒店、度假村的服务;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向二原告颁发了权益证书和权益卡等证明文件。合同履行期间,二原告未曾给付年费,也未曾使用过消费点数。
刘颖新律师评析
二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承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对二原告是否将度假权益费给付公司提出疑议。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二原告已经取得了权益证书,可以认定二原告已经给付了承购费。因旅游度假管理咨询公司已终止与公司签订的度假村加盟总协议,该事件发生客观导致二原告享有的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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