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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擅自处分房产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魏老爷子有五个儿女,老伴儿早些年已经去世,二人在X区有一套四居室,登记在魏老爷子名下。两年前,魏老爷子和小儿子签订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卖给了小儿子。为了尽可能降低房产转移的成本,只是象征性地约定房款为100元,并迅速办完了产权过户手续。

一年后,魏老爷子的三个子女将他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割这套房产。也是在这场诉讼中,三个子女得知,房子被父亲“送”给了小弟,已经落在了小弟名下。这下家里可炸了窝。三个子女再次提起诉讼,连同父亲和弟弟一并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魏老爷子的三个子女表示,这套房子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房产并没有进行继承分割。根据法律规定,这房产的一半份额应该算是母亲的遗产,子女作为继承人,都享有一定的份额。魏老先生和小儿子对此明知,还签订以100元价格买卖千万元房产的虚假合同,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小儿子名下,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请求法院确认魏老先生与小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魏老爷子一方向法官解释说,小儿子夫妇没有住房,一直跟他们老两口共同居住,悉心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老伴儿在世时,他们二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决定将房子只给小儿子一人。老伴儿生前也有口头遗嘱,表示要将房子赠送给小儿子。所以,他将房产过户给小儿子合理合法,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

不过,虽然魏老爷子明确表示把房子赠给小儿子是他们夫妇的心意,却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老伴儿留有遗嘱,其他三个子女更是矢口否认。

 

 

刘颖新律师评析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老人的房产虽然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因为是单位分配的住房,通常在办理产权证时会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也让老人有了单独处分房产的可能。

根据中国社会的传统习惯,在一位老人去世后,家庭内部较少会进行遗产分割,但从法律上来讲,此时房产的属性却可能发生了变化。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去世的老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作为遗产,其父母、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利。即便房产没有进行分割,配偶、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也都成为了房产的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老人单方擅自处分房产,就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魏老爷子的案子很有典型性。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涉案房产是魏老爷子与老伴儿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老伴儿去世后,魏老爷子与五个子女并未对房产进行析产、继承分割,因此,该房产就是魏老爷子与五个子女共同共有。魏老爷子与小儿子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实为赠与关系。父子俩对于房产包含老太太的遗产应属明知,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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