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一方还未办理过户登记即死亡,法定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康某立、贺某于2017年12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康某立将张家口市桥东区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室某某层某某号某某室1间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闫某。该房屋于2017年12月底已经交付原告,现原告已经入住。康某立于2018年春节期间因故死亡,其父母康某岗、魏某荣即本案二被告负责处理其身后事宜。原告已经支付了115万元购房款,付款方式为:定金28万元,定金之外房款余额102万元,第一次2017年12月9日前交付49万元,第二次2017年12月9日前交付38万元,第三次15万元购房款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当日交付给出卖人,同时上述定金转为购房款;办理出卖人产权手续时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办理买受人产权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必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审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担保人贺某向康某立转账28万元,于2017年12月10日闫某向康某立转账38万和49万元,共计115万元。现诉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过户条件,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闫某与康某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二)项2约定:“第三次15万元购房款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当日交付给出卖人”,现因出卖人康某立死亡,出卖人在案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康某岗、魏某荣作为康某立的继承人,应协助配合原审原告闫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闫某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15万元购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当日交付给康某岗、魏某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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