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建房屋,离婚时相关权益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原告与被告吴某协议离婚,但在相关协议中未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处理。原告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吴某名下,但性质上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原告与被告吴某曾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添饰和翻建而具有贡献,故原告对于案涉房屋依法享有一定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屋系原告与吴某婚前建造,原告不对房屋的装饰和翻建具有贡献,故原告对于该房屋并无份额,其主张分割,于法无据。
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明作出过贡献的情况下一般不享有相关权益。对房屋建造贡献越大,所享有的份额越大。有证据证明成员作出过贡献,但无法认定相应成员贡献大小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均等份额。房屋建造时尚年幼或没有证据证明对宅基地上房屋建造作出贡献的子女法院一般认定不享有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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