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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户千万不能拖,小心横生枝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2019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与卖家李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由于张先生工作繁忙,加之对过户流程不够了解,导致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及时办理。李女士多次催促张先生办理过户,但张先生总是以工作忙碌为由推迟。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意识到过户的重要性,但此时发现李女士已经将房产卖给了另一位买家王先生,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张先生找到李女士,要求履行原购房合同,完成过户。李女士表示,由于张先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她有权将房产卖给其他买家。张先生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项,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房产买卖中,一般只有完成过户登记,房产才由买受人所有。《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转卖房产。张先生因自己的疏忽和拖延,最终失去了房产。此案例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拖延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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