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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关系约定婚前买房,反悔后因未进行婚姻登记,彩礼也需要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祝某为情侣关系,2020年相识,2020年至2023年期间同居生活。周某为祝某之母。

2022年,刘某向周某账户转账88888元,摘要:用途结婚礼金。祝某提交2020年8月1日刘某与祝某签署的协议一份,证明刘某骗婚,协议内容为:“刘某同意帮祝某转账10万给父亲或其母。约定于刘某股票涨好实施。祝某同意嫁给刘某为妻为前提。刘某同意婚前买房给祝某”。刘某质证表示,“刘某同意婚前买房给祝某”为祝某自行后补,刘某并不知情,该协议未提交原件,不予认可。

祝某提交医院门诊收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因刘某原因导致祝某身心健康受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系刘某过错。刘某质证表示不予认可,祝某看病的费用均由刘某用信用卡支付。


刘颖新律师评析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刘某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及摘要备注,诉争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刘某、祝某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刘某要求返还彩礼,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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