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买房,将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怎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闫某某与贾某系再婚夫妻,闫某系闫某某之子。2023年,案外人与闫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闫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闫某支付服务费10000元,交付朱某购房定金50000元。
2023年3月17日,贷款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闫某某、保证人贾某签订《北京分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购房首付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闫某某交来购买××购房首付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然后案涉房屋过户至闫某某名下。后,闫某与闫某某补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
闫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契税、印花税发票原件等原件,均由闫某保管。闫某还曾两次向闫某某10000元,并备注用来还月供。闫某为此请求确认其与闫某某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希望闫某某、贾某协助闫某办理位于××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闫某某与闫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本案中,闫某与闫某某之间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闫某某及闫某均认可该协议及借名买房的事实,贾某不予认可,结合诉争房屋购房合同、房款交纳收据原件、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使用期间相关生活费用票据原件均由闫某持有,且通过闫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归还贷款的款项均由闫某转至闫某某账户。闫某与闫某某之间就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存在高度可能性。闫某为规避北京市信贷政策,与闫某某形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权证下发并登记在闫某某名下,闫某作为借名人,对于购买诉争房屋实际出资,并且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故闫某某及贾某应配合借名人履行借名买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配合闫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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